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入推进学校新时代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发挥优秀导师和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整体水平,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科学公正、师德为先、突出实绩、引领示范”的原则,遴选“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优秀导师和团队。
第三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优秀导师和团队”评选组织工作。各学院(所)负责本单位优秀导师和团队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四条优秀导师评选对象为我校在岗的导师,且至少完整指导过一届研究生。
第五条优秀导师团队评选对象为在岗导师组成的共同指导研究生的实质性团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四为”方针。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能够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积极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因材施教,善于与研究生沟通,受到学生尊敬爱戴,有指导学生的感人事迹。
(三)业务能力突出。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能力,积极争取研究生培养资源,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成效显著。积极参与研究生教学任务、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改革。
(四)育人成效显著。将立德树人贯穿研究生培养全过程,所指导的研究生思想道德品质好、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获评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校级及以上科研创新成果和其他突出成果。已毕业的研究生就业质量高,用人单位认可度高。
第七条优秀导师团队评选条件
(一)团队组成结构稳定。导师人数不少于3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为人师表,学术水平高,团队成员共同承担课题,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合作关系紧密,共享研究平台、共有科研成果、共同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具有良好的协同创新精神。
(二)团队育人成效显著。团队将立德树人贯穿研究生培养全过程,指导的研究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与科研创新能力,获评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校级及以上科研创新成果和其他突出成果。研究生就业质量高,已毕业的研究生职业发展良好,用人单位认可度高。
(三)团队管理科学规范。团队具有明确的学术方向和规范的管理办法,注重研究生的全方位管理,具有分层分类的管理模式,科学、合理的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在校内外有影响力和示范性。
(四)团队文化氛围浓厚。在长期稳定的团队合作中,形成鲜明的团队核心精神,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氛围,团队内部师生关系和谐,凝聚力、向心力强。
第八条近3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有违法违纪或违反校纪校规者;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
(六)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年初次就业率低于50%者。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者。
第四章 推荐与评选
第九条推荐方式及名额
优秀导师和团队的评选采用学院(所)推荐、学校集中评选的方式进行。各单位“优秀导师”推荐名额不超过在岗导师数的3%,“优秀导师团队”推荐名额不超过1个,具体名额以当年评选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评选数量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优秀导师”20名左右,“优秀导师团队”10个左右。
第十一条评选程序
(一)学院(所)推荐。在基层推荐基础上,学院(所)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推荐名单。
学院(所)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提交《优秀导师推荐表》或《优秀导师团队推荐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形式审查。学校对学院(所)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候选人材料在网站进行公开展示。展示过程中若收到质疑,退回学院复查。
(三)专家评选。公开展示环节通过的候选人和团队进行现场答辩,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选。
(四)学校审定。对专家组评选确定的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及宣传
第十二条学校为“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颁发荣誉证书、奖牌等。
第十三条学校为优秀导师和团队组织全校教师经验交流会、宣讲会,推广其先进的育人模式、指导方式、实践育人方法,营造良好的导学氛围,树立导师和导师团队典范,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校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获奖者发生与本奖励要求相违背的行为时,学校将撤销其荣誉,并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优秀导师团队评选办法(试行)》(校研发〔2019〕2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