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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精神,为做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我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本硕连读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完成硕士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本硕连读、硕博连读学制在校生,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硕士或博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硕士已学习时间或博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本科学习时间或硕士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在校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计财处、学生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本人应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将资助经费发放到位,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返回学校复学,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并将情况报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八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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