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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5-11-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三条 党团组织应当积极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可以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推荐对象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对确定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各支部应于每年5月、11月分别集中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学院党委备案。学生党支部每次上报2-3人为宜。

第七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学习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报告考察情况。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十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在本科生中确定发展对象还要征求班主任意见,在研究生中确定发展对象还要征求导师意见。

第十一条 团组织“推优”按照《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新吸收预备党员必须满足思想积极进步、群众基础好、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基本条件。

(一)在本科生中新吸收预备党员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读期间积极关心同学的学习、生活,关注学院发展,有参加公益活动或学业帮扶经历。

2.上学年至吸收预备党员期间课程考试无不及格现象且通过英语四级考试。

3.上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50%,其中学院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成绩突出的,上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可放宽至班级前60%。

(二)在研究生中新吸收预备党员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读期间主动关心同学的学习、生活,积极参加学校、学院或班级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认真完成导师安排的各项科研工作。

2.学习成绩良好,无期间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认真投入科研工作,取得一定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未参加集中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党支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由党支部出具政治审查报告。情况不清楚或存在争议的,由党支部报学院党委函调或外调了解清楚后出具政治审查报告。

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院党委预审。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在学院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通过党支部向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1)发展对象为新入学本科生、研究生或新入职教职工的;

(2)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院的。

第十八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就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相应位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及时将填写完善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个人自传、党课结业证复印件、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一并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指派党委委员、党员领导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学院党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通过组织生活、听取预备党员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应主动在预备期内提交季度思想汇报和半年小结,认真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有关栏目信息,培养考察人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相应栏目填写考察意见。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提前一个月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1)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考察培养人提出意见并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3)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4)支部委员会审查并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并在《入党志愿书》上相应栏填写支部决议;

(6)学院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本人必须到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学院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院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编辑:革明鸣 终审:李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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