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规范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学生培养质量、保障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学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学校港澳台学生事务的统筹协调,参与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的工作。 第五条港澳台学生招生工作纳入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管理。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学生处、研究生院具体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研究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港澳台本科生、研究生的学籍、教学管理以及毕业证、学位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七条学生处、研究生院、学生所在学院(系、所)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生 第八条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外,根据办学条件、港澳台生源状况,自主确定年度招收港澳台学生数量,港澳台办公室将年度招生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条学校自主开展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宣传,并及时、真实、有效公布招生信息。 第十条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或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达到同等高校入学标准;或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学校按程序录取后,取得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校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十二条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可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港澳台学生所报考专业以学校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章 培养 第十四条学校将按照校内各项规章制度要求港澳台学生,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与其他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和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五条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与其他学生实行趋同管理,本科生、研究生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管理。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六条各学院(系、所)应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根据需要为港澳台学生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学校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根据招生情况配备港澳台学生辅导员。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和其他学生相同。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十九条学校港澳台学生和其他学生执行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参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其他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一条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为港澳台学生安排学生宿舍,住宿收费标准和其他学生相同。港澳台学生如特殊原因需在校外居住,须经学院(系、所)、港澳台办公室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港澳台学生与其他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杨陵区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就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系、所)应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提供就业便利。 第二十五条校友会和各学院(系、所)应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