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发[2005]450号 为了提高我校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发展、加强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计划发布申报信息。 2、申请者根据项目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项目内容是否有利于提高我校科研和教学水平、是否存在保密问题等,然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经学校批准后统一报送有关部门。 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科学技术的保密工作,要严防我科研成果、专利及种质资源的泄漏和流失国外。 5、国际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交流,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请进、派出的有关手续。 6、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形成总结报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研究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待解决的问题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已完成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成效显著者给予适当奖励。 8、如项目下达单位无特殊要求,国际合作项目的立题酬金、年终酬金以及节余经费的管理办法参照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9、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0、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