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发[2005]451号 为了使我校接待顺访外国专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保证接待效果,特制订本规定。 1、顺访外国专家是指在国内其它单位邀请来华期间,应我校邀请顺道来我校进行访问或学术交流的外国专家。 2、拟邀请外国专家来我校顺访,邀请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单位负责人的同意,并与主请单位商妥外国专家顺访我校的日程以及经费解决办法等事项,然后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说明邀请目的、来访日程、专家简历、经费解决办法等。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会同邀请单位负责人、邀请人确定顺访外国专家的活动计划,并对计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实施效果做出客观评价。 4、邀请人应合理安排活动内容,充分重视邀请的质量和效益,及时总结交流结果。 5、顺访外国专家来校活动原则上费用自理。 6、如外国专家提出拟与我校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的设想或建议,邀请人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以便做出相应的安排。 7、接待任务完成后,邀请单位应形成接待总结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8、港澳台地区顺访来宾的接待参照以上规定精神执行。 9、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0、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