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国家制度规定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制度规定» 国家制度规定
关于妥善解决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31 来源:

  为了落实中央确定的"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出国留学工作方针,做好吸引留学人员回国或为国服务的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妥善解决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意见》(教外留[2000]1号)的精神,现将我市解决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中小学办法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有正式户口留学回国人员的适龄子女,从国外返回申请转入我市中小学(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下同)就读或在我市中小学入学的,由其户口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就近安排,各中小学不得拒收。学校对转入的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级。
  二、不具有我市正式户口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的适适龄子女,申请在我市中小学借读的,各学校应热情接待,井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凡持有我市人事局审批颁发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按《关于对我市引进高科技人员子女入中小学、入托按北京市市民同样待遇的通知》(京教基[1999]070号)中规定办理;
  (二)其他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尖子人才子女,凭其父亲(或母亲)所在单位上级人事部门(或政府主管机关)的证明和博士学位证书,到其临时户口所在地管片学校联系就读,学校应同意其入校借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到其临时户口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就近安排。对申请进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学校不得向其收取杂费、借读费等国家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中小学对转入的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级。
   三、各区县按照实际需要,可选定某所中小学成立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汉语补习班,给用汉语学习尚有一定困难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补习汉语。待其汉语水平提高后,再妥善安排其随班正常就读。汉语补习班按同级同类中小学杂费(学杂费)标准收费。
   四、对市政府认定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中"有特殊和重大贡献"的,其子女入学时遇到的特殊问题,可按市、区县政府的要求,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酌情采取"一事一议、特殊审批"的办法解决。
   请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结合实际,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区县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就近入中小学的工作。


上一篇:$article.name下一篇:$article.name

版权所有©2006-2012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中国.陕西.杨凌邰城路3号 Tel: +86-29-87082857 Fax:+86-29-87082892 Email: ipo@nwsuaf.edu.cn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