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事宜? 答: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的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均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 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 《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留学人员本人、丙方第一担保人及第二担保人必须同时到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 2、应该什么时候办理完毕《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手续? 答: 留学人员应在领取签证、机票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等有关事宜。 3、到哪里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事宜? 答: 留学人员可在各地公证机构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事宜。具体为: (1)北京地区留学人员的《协议书》公证: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可在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长安公证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B座7层,电话:65543888,65544478,传真:65544475,邮编:100027; (2)北京以外地区留学人员的《协议书》公证 :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应在地方省、市级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咨询。 4、 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时可采取哪些担保方式? 答: 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5、 丙方担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找一个人担保可以吗? 答:《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所指丙方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在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时,保证人应向公证部门出示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或出示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银行存款证明(存款单),以便公证部门查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及代为清偿能力。 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协议乙方的配偶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丙方保证人必须为两人。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6、 丙方担保人的具体担保数额是多少? 答: 有关丙方保证人的经济担保数额,参照下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助经费的平均标准,保证人应担保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后的差额部分(即:担保数额=资助经费标准—保证金数额)。丙方第一担保人和第二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加上留学人员本人交存保证金数额的总金额应达到资助经费标准。目前国家公派留学资助经费平均标准大致为: 单位:人民币.元
留学期限 |
一类国家 |
二类国家 |
四年 |
50万 |
32万 |
三年 |
38万 |
24万 |
二年 |
25万 |
16万 |
一年半 |
19万 |
12万 |
一年 |
13万 |
8万 |
半年 |
8万 |
5万 |
三个月 |
5万 |
4万 |
(注: 因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资助标准各国不一,实际资助费用以教育部财务司制订的《国家公费留学人员费用开支》为准。) 7、 经过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分别交由哪几方保存? 答: 经过公证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交留学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乙方(留学人员本人)、丙方(两位担保人)各一份;公证处留一份;推选单位留存一份。 个别项目未通过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派出的人员,需将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一份径寄留学基金委秘书处法律事务部。 在办理签约公证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可与留学基金委法律事务部联系,电话:010-66093933/34/35/36。 8、 经过公证的西部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分别交由哪几方保存? 答:经公证签订的西部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一份交给地方省(自治区)教育厅(教委)留存;交留学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乙方(留学人员本人)、丙方(两位担保人)各一份;公证处留一份。 9、 德国DAAD等项目进修待转生在签约时如何填写留学期限? 答: 德国赛德尔基金会、阿登纳基金会、艾伯特基金会、DAAD奖学金等项目进修待转人员的留学期限,先按两年(24个月) 与留学基金委签约,待得到德方转读博士学位的正式许可和资助证明后,再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