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违反宿舍有关规定妨害管理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私自在宿舍做饭、私拉乱接电线或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及其附近吹拉弹唱、喧哗吵闹、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拨打骚扰电话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宿舍内向外扔酒瓶、热水瓶等杂物,以及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吸烟、燃烧物品等未造成后果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留宿异性,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妨害学校安全和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喧闹、起哄、寻衅滋事等,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以欺骗、侮辱、威胁、贿赂或其他方法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撕毁或涂改学校通告、布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无故夜不归宿或私租民房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伪造、涂改证件和学习成绩或重要材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非法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字,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冒充本校教职工或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组织学生集体旅游,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张贴、散发虚假或不健康的影视广告、字画、传单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贩卖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侵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写论文、代他人写论文或组织代写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论文的过程中存在金钱交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冠用其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其资助基金项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无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分别依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旷课或擅自离校,依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毕业班学生办理完毕业手续,在未离校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进行处分依据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对所犯错误事实的陈述材料;
(二)个人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三)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报告;
(四)学生处分登记表;
(五)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
(六)其他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条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和有关部门查证,一般由学院(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要求的时间内,将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学生处分登记表、违纪者的认识材料和学院(系)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学生管理部门;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部门要安排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院(系)内学生之间发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调查;涉及跨学院(系)学生之间发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与保卫处、学生所在学院(系)共同调查;学生与教工或与其他人员之间发生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牵头,学生所在学院(系)和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共同调查。
(三)违纪事件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学院(系)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生管理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五)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学院(系)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总结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有关学生管理部门研究后,上报学校审批。
(六)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系)负责送交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无法直接送交的,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30日后视同送达。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申诉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由其家人或当地组织接回。特殊情况下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和保卫处负责护送回家。对执意不离校者,由学校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三十二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等处分材料,分别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学校按规定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处分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校团委。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耽误申诉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参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处理,也可参照本规定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情节定性,只适用于学生违纪处分,不等同于司法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所说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和本处分在内。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学发[2003]28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