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校学发[2007]29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范围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管理。
第五条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与推荐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可分为特困生和贫困生两个标准。
(一)特困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家庭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认定为特困生。
1.孤残学生,低保家庭、优抚家庭子女;
2.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4.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度伤残,且收入微薄,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
5.家庭遭受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6.来自国家级贫困县、艰苦边远地区且家庭无固定收入的;
7.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8.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贫困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完全维持其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家庭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认定为贫困生。
1.只有父或母一方提供经济来源但收入微薄的单亲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下岗、失业或者残疾,且无其他收入的;
3.家庭无固定收入,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4.家庭主要成员中有长期自费负担危重病人的;
5.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6.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和奢侈化妆品的;
2.在外租房或经常夜不归宿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经常出入歌厅、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5.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6.日常消费明显超出班级学生平均消费水平的(参考一卡通消费数据);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8.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八条每学年7月初,学校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院系按照学校安排提前部署认定工作,并于每学年9月初,全面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上一学年已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供《申请表》。
(二)评议小组讨论确定: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初步确定出本班特困生和贫困生推荐名单,提交班级民主评议。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确定推荐名单后,召开主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最终确定出推荐名单,报院系评审。
(四)院系初审: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对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初审,确定贫困学生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建立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原则上特困生推荐比例不超过学院人数的10%,贫困生不超过35%。
(五)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贫困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公示期结束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学校与院系建立校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动态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动情况,每学年对贫困学生信息档案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学校和院系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电话、一卡通消费情况等形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当年或下学年资助资格。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各类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监督本院系认定工作的全过程,切实保证认定工作公正、公平、顺利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办(学)发〔2007〕8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