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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8-11-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精神,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的项目建设与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以提高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质量工程”项目包括:

  (一)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

  (三)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设项目

  (四)规划教材建设项目

  (五)本科教学团队建设项目

  (六)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

  (七)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建设项目

  (八)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

  (九)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质量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立项。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项目主持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项目主持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具有长期从事本科一线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教学研究基础和改革实践经验,热爱教育事业。

  (二)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应直接承担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必须保证项目按计划如期完成。凡已明确项目执行期内有半年以上出国、出差任务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校按照项目申报限额组织申报工作,聘请专家论证评审,择优立项。省级和国家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逐级推荐申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质量工程协调工作组,协商决定质量工程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宏观管理工作: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制订和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遴选标准和基本条件,聘请评审专家,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及验收等工作。

  各院(系)具体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的规划、中期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按照任务书、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其他要求开展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九条 项目任务书、实施方案报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项目实行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检查包括项目自查、汇报、专家实地考察三部分。检查结果分为较好、一般、较差三种。对进展较好的项目,学校实行后期配套经费资助。对于进展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半年后进行第二次检查,对于第二次检查仍然滞后的项目建议更换主持人或终止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的主要成果形式及标志性成果。项目研究的成果形式为:综合研究报告(含人才培养方案、体系与机制、教学建设方案、质量建设标准、评测评价系统、共享平台等形式)、论文、教材及其它。项目的标志性成果体现为: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被采纳或推广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支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由学校专项支持,学校按照项目划拨的建设经费实行经费配套。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根据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目标,编制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项目经费包括项目建设费和项目管理费。项目建设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支出,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总经费的10%作为院系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立项、评审、检查、验收等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经费须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用于项目相关的开支。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预算进度使用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对批准立项的项目给予经费资助。经费分次拨付,第一次拨付项目总经费的50%作为项目启动经费,第二次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项目总经费的30%,剩余的20%在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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